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(以下簡稱“中國”)和由文萊達魯薩蘭國、柬埔寨王國、印度尼西亞共和國、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、馬來西亞、緬甸聯邦、菲律賓共和國、新加坡共和國、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組成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政府(以下集合簡稱“東盟”或“東盟成員國”)(合稱時簡稱“締約各方”或“各方”;或單獨簡稱為“締約方”或“一方”):
憶及中國與東盟之間互利的經濟合作勢頭;
注意到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邊簽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(以下簡稱《框架協議》),以及在《框架協議》和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島簽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盟國家領導人聯合宣言--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伙伴關系》下簽訂的關于貨物貿易、服務貿易、爭端解決、投資和其它經濟合作協議;
認識到締約各方之間經濟合作的巨大潛力;
認識到合作是基于平等、友好和互利;
強調本諒解備忘錄下的合作領域應是其它中國-東盟機制下開展活動的補充;
達成共識如下: